最近某地两公司因为一枚商标大打出手,原来被授权使用商标的公司竟然自己去注册商标了?这到底是否可以认为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呢?下面和麦知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2016年6月7日,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好慷”商标,于2017年10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标第5类,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产品上。

2015年4月29日,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张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

但是在一年后的6月7日,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就自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好慷”商标,并于2017年10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商标第5类,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产品上。

这下厦门好慷就不服了,认为自己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福建好慷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这枚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遂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

对于厦门好慷的上诉,福建好慷辩称,该“好慷”并非厦门好慷独创,厦门好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五类核定商品上使用过“好慷”商标,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区别较大,且“好慷”系其企业字号且字号取得时间早于双方合作时间,不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厦门好慷以“好慷”作为字号及其商标使用的时间,都早于福建好慷公司成立时间,且福建好慷曾在“好慷”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就“好慷家政”品牌签订相关协议,也就是说其完全知晓厦门好慷的商标的知名度,福建好慷除“好慷”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好慷”“好慷在线”等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综上,福建好慷作为与厦门好慷地处相同地域的公司,属于同行竞争,其抄袭摹仿厦门好慷的商标,并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原商评委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也一样认为其多类别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据此驳回福建好慷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关于“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有规定,其实不正当手段就是指的囤积商标,一般是指大量申请注册没有使用目的的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往往是为了转让获利,这种行为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不符,而且阻挡了不特定的多数市场主体正常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破坏了商标的注册秩序。对于这类的商标都是予以驳回的。以上是某被授权使用商标的公司竟自己去注册多类别该商标?一文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