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标转让合同签订确认有无效力的依据,商标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一般企业是通过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来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的,但是随着商标注册的企业越来越多,注册的商标也会在无形中存在些许类似,所以注册申请的商标能够通过审核的就越来越少。现在企业把大部分目光看向了商标转让。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的资产,如果注册之后在三年内未使用,商标就会失效,最后导致商标注销,那么企业之前注册所花的时间以及精力则统统白费。所以两相衡量,一部分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有闲置下来的商标可以进行商标转让,另一部分不准备注册商标的企业可以作为受让人接受商标转让,通俗意义上说就是买商标。

 

  两家企业在商标转让中需要签订转让合同,那什么情况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呢?《合同法》规定商标转让合同在出现以下行为时,合同就被视为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合同法》有说明当事人一方在因为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或在订立合同时明显有失公平这两种情况下,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另外,如果进行转让的商标是在此之前被商标局注销或被人民法院冻结,商标都不允许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转让。

 

  商标转让合同的签订是存在多种条件约束的,不只是转让人的条件,受让人条件也需要符合规定才有可能进行商标转让,最重要的是等合同生效之后商标所有权的权利就会从转让人过渡到受让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