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起因是张某从济南好运泉酒业有限公司购买散酒后,自行进行组装,在自己租赁的店铺中售卖,其店铺的门面上使用“泰山散酒茶叶”标志,后又在酒瓶周身附上“喜缘泰山酒庄”标志。但在该标志中间重点突出了“泰山”,弱化了其他文字,与此同时在酒瓶周边的包装以及店内装饰及宣传无一不在突出泰山的标识。

 



  但早在很久之前山东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经注册申请了泰山以及相关图文的商标,目前商标也在有效期内,所以张某的做法明显是对泰山酒业的商标侵权。结合泰山酒业在消费者中间的知名度,泰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泰山牌系列浓香型白酒,经过许多年的发展,公司无论在资产、销售和员工人数上都属于知名商标的程度。

 

  所以经工商局调查对比,认定张某的行为完全构成商标侵权,依法没收了其未售出的散酒,销毁其在使用的侵权商标并进行罚款。

 

  其实按实际来看,张某有注册喜緣泰山商标,如果按注册商标进行售卖散酒完全是合乎法律的,然而其在售卖中和店门装修中都着重突出了泰山的字样,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以及组成形式,造成自己的商标与泰山酒业的商标成为近似商标,所以构成了侵权行为,这一案从任何方面看都没有异议。

 

  经此我们需要明白,个人或者企业确实应该注册商标再在市场中售卖商品,并让自己的商品赋予自己注册成功的商标。到这里并没有什么错误成分,只是因为追求商品的销量,未经商标局允许就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组成形式,对一般消费者进行商标混淆,误导其购买假冒商标下的商品,这就是触犯商标法的行为,自己的商标在被发现之后也会有注销的可能。

 

  所以凡事都要按部就班,偶尔的创新,可以首先获得商标局的许可再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