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有显著性是注册商标时必备的条件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不予以核准。商标的显著性通常是指商标本身具有的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那么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呢?可以先从了解原则入手。

 



  以相关公众为认定主体原则。指的是该商标所属的商品对于与之相关的消费者和同业竞争者都有一定的认知,对该商品不会混淆其意思,假设这种认定成立,商标则具有显著性。

 

  整体认定原则。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假设商标在整体上不具有显著性,则即其本身就不具备显著性。但是假设是从商标的组成元素来看的话,不能因为一个商标其中一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就判定商标整体不具备显著性,因为有些商标在组成中含有商标通用名词,这只是对商标的解释,因此在认定商标显著性之时应该从整体来看。

 

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一个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在长期使用总会获得消费者的认知因此而具有显著性,就像“饿了么”商标本身就是一个问候词,一开始审核之时并没有通过,但是复审的时候商标已经在市场中大量运用,具有一定的辨识度,所以商标就拥有了显著性因此才能在复审之时被核准。

 

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这个原则指的是单从普通层面来看,商标或许不具有显著性,但从其从事的商标服务来看,就能够显现其显著性,所以不同分类中商标的显著性不同。

 

所以对于商标显著性来说,商标局认定商标的显著性具有灵活性,范围不会规定的十分严谨,企业也可以通过后期使自己注册商标逐渐具有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