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8月被告人张某经朋友周某介绍认识了毛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毛某某的介绍,为“大BOSS(未查明真实身份)、“A老板”(未查明真实身份)、方某(另案处理)等人运输货物。

 

2019815日至2019822日期间,张某与孙某(另案处理)根据“大BOSS”、“A老板”的指示,多次驾驶货车从福建省云霄县装运生产假烟的烟丝及烟辅品,到广东省紫金县,给方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生产假烟,之后又将方某、周某等人在紫金县生产出来的半成品假烟,运回云霄县。

 



同年94日,张某又接到“A老板”的电话,通知其到云霄县某村装货。张某驾驶货车前往云霄县装载假烟运往贵州省盘县,当日16时,张某被井冈山市烟草专卖局与井冈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贵烟、中华等卷烟12250条。

 

经过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别检验,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在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下,查获的12250条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662692.5元。

 

因此在法院的审理下,张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仍旧帮助其进行运输,货值金额达1662692.5元,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也是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但张某在运输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而且在这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因为是从犯因此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最终,还是因为张某自身的坦白,属于自愿认罪,所有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量刑。

 

商标侵权并且侵权金额较大的情节,会按照具体的金额处以不同的刑法,在审理中还要看被告人的情节轻重等。虽然现今的市场有倒退的迹象,但这不是企业进行商标齐全的原因,一切为商标侵权做的原因都只是对自己罪行的借口,假设想要在市场中稳定经营,在获取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才是最正确、最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