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512日公开宣判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案,此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德国欧宝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2018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中国销售,遂起诉至南沙法院,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施富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南沙法院一审认为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欧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该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长期以来,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对平行进口行为的认知,普遍存有模糊和争议,无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恰当衡量和准确预期。本案作为典型的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纠纷案,是广东法院第一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准确划定侵权行为和正当使用行为边界,及时回应行业和社会公众司法期待,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对于推动外贸行业繁荣健康发展颇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