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购入生产设备及外包装材料后,在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的一民房中生产(中国台湾)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旺旺”牌碎冰冰果味饮料,被行政管理部门当场查获,现场查封“旺旺碎冰冰”成品471件、半成品230件,共计价值100490元。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

 

  汨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付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辩称,自己制作的“旺旺碎冰冰”并没有销售出去,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轻微。但值得警醒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是结果犯,属于情节犯,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标准。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达到定罪标准,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已达人民币100490元,故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生产生活中,要遵守社会诚信的底线,提高遵法守法意识,仔细算清楚“利益帐”,自觉抵制和杜绝制假销假的行为,避免给企业、个人的发展套上侵权、犯罪的枷锁。

 

  商标侵权商品与原商标的商品本身就存在近似,因此在市场中销售消费者也很难对其进行辨认,因此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在后期对消费者的健康是一种危害,而原商标注册人的声誉以及后来的经济损失也存在影响。因此在实际中大家应该极力辨别真假商标,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商标侵权案件,也需要以法律进行裁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