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爱读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教育、培训、组织会议、网站宣传等活动中,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IEDU”商标相近似的“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刘某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余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用“北京云法庭”网上开庭系统,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自己是教育工作者,立足我国实际和自身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中国个教理念,并注册了IEDU商标,在教育、培训等活动中广泛使用,在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6年以来,原告发现,互联港湾公司和爱读教育公司在相同领域,使用与IEDU商标近似的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互联港湾公司与爱读教育公司共同辩称,IEDU”是国际教育“International Education”的简称,已经淡化为教育行业的通用名称,刘某无权垄断该词。互联港湾公司与爱读教育公司使用涉案标识,只是为了描述服务性质和对象,并非商标性使用。

 

  刘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IEDU商标,也无任何损失。刘某与互联港湾公司和爱读教育公司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推广方式等截然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综上,互联港湾公司与爱读教育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围绕二被告使用IEduChina”“IEduKids”“IEduSchool标识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二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若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等焦点问题,各自举证、质证,充分发表意见。

 

  本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