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原籍浙江平湖,是我国近代著名音乐家、美术教育家、书法家、戏剧活动家,中国话剧的开拓者之一,是经典歌曲《送别》的词作家,后剃度为僧,被人尊称为弘一法师。为了纪念这位历史文化名人,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资,历时三年,于20049月在平湖市东湖景区的大瀛洲内建成李叔同纪念馆,即本案第三人。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叔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诉争商标由牧马人公司于2017118日申请注册在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981日,李叔同纪念馆以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和姓名权、具有欺骗性、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李叔同纪念馆”作为旅游景点、教育基地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牧马人公司与“李叔同纪念馆”同在浙江省平湖市,对该情况理应知晓,且其与李叔同纪念馆及历史文化名人李叔同并无主体关联;

 

  其将与“李叔同”的字“叔同”注册为商标使用在饭店、旅馆预订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遂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牧马人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称:诉争商标是原告独创,与“李叔同”不近似,消费者不会将两者进行联系,诉争商标注册在第43类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在审查实践中,也有类似商标获得注册的先例,因此诉争商标应该获得注册。

 

  据此,牧马人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姓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作用,但公众人物的姓名作商标则涉及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