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的命名是老生常谈的事情了,商标名字是商标注册前开始考虑的,既要保证注册的成功率,也要考虑显著性。那商标名应该用怎样的方法取名可以提升成功率呢?其实需要注意的事项看看企业还有哪些是没有做到的。

 



①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者所在的行业进行判断。

 

②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③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④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商标名称不只是反应企业的经营理念,也是企业面向大众最先展示的部分,因此才会对商标名称有一定的要求,彼时商标注册成功之后,不撞名也是对企业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