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麻欢天标识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这个理由将四川省广汉卓越味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余万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健心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麻翻天”“麻欢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

 



经过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欢天商标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调味品产品上,已经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广汉卓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蓉乡卓越麻欢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与健心公司的麻欢天”“麻翻天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广汉卓越公司为搭借麻翻天”“麻欢天商标便车,在第29类食用油脂产品上申请和麻翻天商标近似的麻欢天标识,却故意使用在第30藤椒油调味品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健心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8500元。

 

被告广汉卓越公司辩称,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区分表上无法找到对应的商品,属于非规范商品,二者与食用油属性高度类似,主流电商平台皆将其归于食用油类别,相关公众亦在该类别项下购买。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从食用油中萃取麻味获得,产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类使用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并无恶意,是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系在第29类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广汉卓越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广汉卓越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健心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广汉卓越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花椒油,原料为花椒,做法是将花椒通过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质,加入适当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释,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应当认定花椒油的类别属于调味品商品。

 

此外,广汉卓越公司注册了蓉乡卓越商标,其注册类别为第30类,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见,广汉卓越公司对于花椒油不属于第29类商品范围内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属于调味品,而广汉卓越公司麻欢天商标注册在第29类上,该类别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广汉卓越公司使用麻欢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

 

广汉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欢天标识,该标识与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麻欢天呼叫相同,字体相似,构成近似标识,与麻翻天字体等均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广汉卓越公司在与健心公司麻欢天”“麻翻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健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广汉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欢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