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与商标在功能及构成要素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企业的商业标识,对消费者而言均具有识别作用。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早期在布局商标时并未将自己的字号列入保护范围,导致其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字号被他人申请。

 

此时苏州商标与字号虽然归属于不同主体,但由于二者均为合法取得,因此很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权益,甚至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利益。所以企业面对这样的情况怎该怎样规避风险呢?

 



①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字号与商标在功能及构成要素上具有高度相关性;字号与商标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且登记机关不同。

 

企业名称通常包括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以及字号这四个要素,其中字号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一经营领域字号具有独占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商标通常是表征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两者具有高度相关性。

 

在我国,企业名称主要依据国务院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权利人在所登记的区域内可以行使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字号,这是识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识,指向不同的商业主体。

 

而商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注册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授权。由此可见,字号和商标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由不同的登记机关管理,非常容易导致冲突的发生。

 

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字号权。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指出,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其适用要件为以下几点: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即字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这是字号权能够对抗在后商标的前提条件。

 

2)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关于商标是合理使用还是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字号的有效方法。该要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性要求,在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字号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B、地域性要求,相关公众必须在中国。这是由于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如果该字号在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没有知名度,则中国的相关公众自然不会对该字号与在后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C、知名度需要达到的程度。2019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出,“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字号等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当事人建立稳定对应关系,且该使用行为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在先企业名称权”。

 

  可见,当企业的字号在相关公众间已经和该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时,包括企业的美誉度、影响力、行业排名等,可以认为该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