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二锅头”是北京地区知名的白酒品牌,其投入市场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伴随知名度的提升,近年来该品牌也饱受商标侵权、包装装潢被仿冒等知识产权侵权困扰。

 

种种一系列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之下,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开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近日,一起涉及“红星二锅头”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红星公司与北京京德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京德公司)、北京京古酿酒厂(下称京古酿酒厂)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擅自使用与红星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5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悉,红星公司成立于2000829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酒类、生物制品、食品、饮料等。2010年,该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53度红星蓝瓶红标二锅头的白酒产品(下称涉案白酒产品)。2010年至2013年,红星牌白酒处于同类产品市场销量第一位以及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三位。

 

红星公司诉称,涉案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行业内同类产品具有显著区别,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与该公司已经建立了特定、稳定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京德公司委托京古酿酒厂生产了涉案京德北京二锅头酒(下称被诉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涉案白酒产品基本一致,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该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极其相似的包装装潢,攀附该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红星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对此,京德公司辩称,红星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该商品与该公司没有关系。被诉商品上未附其照片,被诉商品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

 

京古酿酒厂则辩称,被诉商品并非该厂生产或销售,他人仿冒该厂名义生产的商品,与其没有关系。京古酿酒厂自201512月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白酒厂专项治理安全隐患后,就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该厂与该案并无关系,并非适格的被告。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两者的比对,被诉商品与红星公司涉案白酒产品在包装装潢上虽然在商标、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以及背面瓶贴等处存在差别,但上述差别并不明显

 

特别是两产品包装装潢瓶身整体造型、颜色几乎相同,瓶颈、瓶贴设计、各组成元素的分布位置、颜色的搭配方式均基本一致,从而使二者整体外观上存在视觉效果的相似性,且二者包装、装潢均使用在二锅头酒这一同类产品上,极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诉商品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

 

庭审中,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抗辩被诉商品并非其生产或销售。对此,法院指出,二公司提交的以往生产或销售的部分产品照片均不足以证明被诉商品并非系其生产的事实。况且,被诉产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电话等主体信息均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的企业信息,且被诉商品瓶盖处的图文商标确属京德公司。

 

因此,在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并非系其生产或销售的情形下,应认定被诉商品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生产和销售,对二公司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涉案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红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的非法获利,法院综合考虑红星公司涉案白酒产品的知名度、京德公司和京古酿酒厂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额。

 

综上,朝阳法院判决京德公司、京古酿酒厂停止生产、销售被诉商品,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5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注于维权是企业在市场中除了经营之外第二个重要的事情,上文中二锅头在大众的认知中的包装已经形成定型,所以另外的两公司对其外包装以及装潢的模仿行为是另一个层面上的傍名牌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