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强调,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①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②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③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④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据明确规定表示,下列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例如,FRANCE”旅行袋(“FRANCE”译为“法国”)是不允许的。经该国政府同意是指申请人能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四、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这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都不被允许。    

 

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这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例如,“高丽白”人参、“502”胶水、“XXL”服装等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七、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关于商标本身不能附加的标志要素就是以上,组成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有些确实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就尽量避免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