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李琛因不服手中中文商标“奔富”(下称“诉争商标”)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而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琛的上诉。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7831号描述:201728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由,裁定李琛所拥有的奔富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是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旗下子公司,富邑为Penfolds的品牌拥有方。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多项证据。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Penfolds”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李琛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

 

高院还认为,大量证据证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品牌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李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