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滑油通过降低摩擦,减少磨损,为引擎提供清洁和保护,从而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壳牌”润滑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50余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据悉,原告一壳牌国际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石油和能源公司,负责申请、注册、持有和管理壳牌集团的所有商标。原告二壳牌中国公司于1996年成立于北京,负责壳牌集团在中国地区的业务,原告一授权原告二使用“壳牌”相关商标。

 



原告主张:原告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商品上拥有 “壳牌”、“SHELL”、“喜力”、“HELIX”等商标,在“润滑油、润滑剂”产品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也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被告一北壳公司、被告二剑驰公司、被告三安耐驰公司、被告四王某、被告五宋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共同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润滑油产品。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因为原告未提供证明其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也无法确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意、自认宣传获利、商标贡献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酌定五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商标侵权损失人民币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