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现行法律包括19941031日生效的《1994商标法案》以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修改过的《1994商标条例》。欧共体商标在英国有效并受到保护,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以延伸到英国并受到保护,英国申请人可以基于英国本国的注册或申请,通过英国专利局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从而指定其他议定书成员国并在该国得到商标保护。

 

在英国,除普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系列商标均可申请注册。在英国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英国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马德里虚假产地标记协定》,《尼斯协定》《海牙认证公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商标指任何能书面表现出来的并且能够将一个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权利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包括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形状或外包装、颜色、声音甚至气味。

 

但是,对于气味商标,由于很难用书面形式准确表现出来,欧洲法院已在2002Sieckmann案中裁定气味商标不得通过化学方程式、文字描述、香味标本或以上组合等形式来获得注册,由此,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气味商标仍然无法在英国注册。

 

集体商标是指能将拥有该商标的某个组织的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标所有人就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模式、质量、准确度或其他品质进行保证的商标。

 

系列商标是指一些彼此实质上相似但又在非显著部分有所区别并且这种区别又不至于影响主商标识别性的商标。这些商标彼此的区别可以表现在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上,或者数字、价格、质量、地名或其他非显著部分上,或者在商标的颜色上,这些商标可以作为系列商标包括在一项注册里。

 

在英国,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绝对不可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定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商标仅仅在商业中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使用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制造日期或提供日期或者其他特征的;

 

还有已经成为该语言中通用名称或者在一般正常商业往来中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仅仅由来源于商品自身特性的形状所构成的商标;仅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需的商品形状所构成的商标;仅仅由给商品带来明显增值效果的商品形状所构成的商标;

 

违反公共利益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有对公众进行欺诈效果的商标;被英国法律或欧共体商标法律所禁止使用的商标;恶意申请的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商标。

 

如果在商标申请之前,该商标已通过使用拥有了显著性的,该商标不得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除上述之外,除非得到英国女王同意或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英国王室相关成员同意,以下商标也不得注册:

 

1.英国皇家徽章或其主要标志部分,或者同其非常相似以至于可能被混淆的其他徽章或图案;

 

  2.英国皇家王冠标志或皇家旗帜;

 

  3.英国女王或王室的任何成员的肖像,或者任何相似标志;

 

4.任何可能引导人们以为申请人已得到皇家庇护或授权的文字、字母或图形。

 

对于包含英国国旗或者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或曼岛旗帜图案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官认为该商标的使用有误导或严重冒犯性的,可以拒绝注册。此外还有相对不可注册的商标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任何使用或善意打算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也可以使用该商标。两个或两个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一件商标。最早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除非另一个在先使用人通过充分使用商标而有权通过普通法中的反假冒程序来阻止该申请人。此外,在特定区域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有权继续在原范围使用商标。

(部分数据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