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890926日。199341日该商标法经瑞士议会批准修订。19955月该法经再次修订,并于199571日正式实施至今。

 

瑞士新商标法较之原法有很多重要的改动,主要有:注册保护期限由原来的20年改为10年;增加了商标注册公告后的异议程序;商标权利的认定由原来使用在先,改成注册在先;以及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等。

 



瑞士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该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瑞士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或保证商标的注册申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此外,瑞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瑞士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一种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单独或组合而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等要素或者带有颜色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

 

据瑞士商标法规定,生产、销售或服务企业协会用以把这些企业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的标记,称为集体商标。

 

在商标所有人监督下,由若干企业共同使用,以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来源、制造方式或这些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共同特征的标记,称为证明或保证商标。证明或保证商标不能由其所有人使用,也不能由与所有人在经济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使用。

 

证明或保证商标的章程必须规定商品或服务的共同特征,同时,须有对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监督和必要惩罚的规定。集体商标的章程要规定能使用该商标的企业的范畴。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的使用章程不能违背公共秩序、良好道德和现行法律。

 

瑞士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团均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瑞士没有住址或营业驻地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经瑞士主管机关备案的当地代理人办理。在瑞士,商标权利属于第一个获得申请的企业或个人。除此之外,瑞士商标法对优先权还有下列规定:

 

1.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第一次将商标在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申请后,该申请人有权要求在瑞士以该商标第一次申请注册的日期作为该商标在瑞士注册的申请日,只要这一商标在瑞士的注册申请是在自第一次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交的。

 

2.优先权的获得还可以源于展览会。即:如果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在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组织的官方展览会上或者在属于19281122日国际展览条 约规定之内的展览会上展示,可以申请将展览会开幕日作为优先权日,条件是只要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在展览会开幕日之后6个月之内提交的。

 

3.在一个与瑞士签署有互惠条约的国家的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有和在某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家的第一次申请同样的优先权。

 

要求上述三种优先权的,应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特别声明,并在30天之内提交一份要求优先权的声明,要注明第一次申请日期和国家名称。此外,由主管机关证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文件须在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交。如果没有遵守规定的期限和手续,优先权将自动丧失。

 

  商标注册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提交到位于巴塞尔的联邦知识产权局。在瑞士领土上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委托经瑞士主管机关备案的当地代理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