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只有在指定的范畴内,即只有在核定使用的产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可以随意修改注册商标,也不可以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以尚未核准的产品上。超过这种范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畴得到法律法规的限定,是其显著特征。

 

在以上指定使用范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种特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别人使用。

 



在商业运营阶段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产品的生产制造直到商品销售相关的全部环节,既包含原材料的提供标志的制造、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造产品的产品初级阶段,也包含产品的再包装袋(修饰性)、仓储、运送、售卖等实现产品转化为产品的成型阶段。

 

在商标表达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但指直接在产品上或是产品包装物上标明或是粘贴商标,还包含为销售商品而进行的必需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东西,例如合同、账本、商品交易文书等,另外,还包含为推销产品做出的全部努力,例如产品广告宣传、产品展示。

 

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理应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但包含商业运营中的盈利性行为,还包含为塑造商标形象、塑造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例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例如知识竞赛、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