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日,备受关注的国际知名品牌FENDI(中文译名芬迪)所有权人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奥特莱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在历经一审、二审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宣判,高院维持了二审法院判决。根据原判,两被上诉人侵害了芬迪公司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连带赔偿芬迪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5万元。

 



因为一审芬迪败诉,因此芬迪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中,芬迪公司坚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益朗公司就撤销了橱窗里的区别标志,可见它主观上具有迫切的、强烈的利用‘FENDI’招牌误导公众的故意,也表明该公司在原审期间才添加的所谓区别标志,不过是为了误导原审法院作出错误的认定。二审开庭后,芬迪公司代理人直截了当地指出。

 

至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理,该代理人指出,应该结合商品或服务所处的行业、领域进行判断,不符合商业习惯的使用方式就不合理。

 

在芬迪公司看来,奢侈品销售不同于普通商品,顾客购物时的愉悦感受、购物后的维修保养等,都是奢侈品品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满足上述消费要求,奢侈品通常都是通过直营店、授权专卖店进行销售和购买。

 

而在目前常见的零售商业活动中,无论是GUCCIBURBERRY等奢侈时尚品牌,还是ADIDASNIKE等运动休闲品牌,通常只有商标权利人的直营店或授权专卖店,才会在店招上单独使用所售商品的商标,这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商业常识。由此可见,店铺店招已经成为识别和判断奢侈品直营店、授权专卖店的主要商业标志。

 

涉案店铺在店招上对‘FENDI’商标的使用,几乎完全仿照了芬迪公司的直营店,从相关公众看来二者几乎没有差别。芬迪公司代理人表示,益朗公司的上述做法并不合理,而且也不符合平行进口商的通常使用方式。

 

芬迪公司认为,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涉案标识,也没有必要,该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说明性的文字告知消费者,店内销售的是平行进口的芬迪商品。益朗公司目前的做法足以让消费者以为,涉案店铺是芬迪公司的直营店或授权专卖店,服务提供者就是芬迪公司,或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至于益朗公司的区分标识之说,芬迪公司反驳,廊桥、店铺位于开放式街区,而且距离很远,消费者很难认定廊桥就是商铺经营者的标识,另外街区里有多条通道,消费者可能根本不通过廊桥就进入了商铺,从而无法将两者联系起来。至于购物袋,是购物行为完成以后才获得的,此时已经没有了区分意义。

 

为佐证自己的观点,芬迪公司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调查问卷及调查报告等证据。根据调查报告,在奥特莱斯广场及附近随机抽样的42名受访者中,69%认为涉案店铺与FENDI品牌方存在关系,66.7%表示没有在奥特莱斯商场内看到过“EASTDOMAIN”文字和图形标识。而在看到过上述“EASTDOMAIN”标识的10名受访者中,有7人认为,该标识与FENDI品牌方存在关系。

 

为此,该代理人在上诉请求中明确提出,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FENDI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创奥特莱斯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应当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芬迪公司100万元。益朗公司、首创奥特莱斯则坚持其在一审中的各自观点。

 

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从三个方面考量是否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做法。同时,二审法院也指出,涉案店铺上使用FENDI商标,是告诉消费者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是芬迪公司,或者与芬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这已经超过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该使用方式与第35类服务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的服务类别相同,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

 

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芬迪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芬迪公司字号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益朗公司在店招上使用该字号,并且已经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还明确,首创奥特莱斯作为商场管理者,明知益朗公司除了销售FENDI商品之外,与芬迪公司之间并无其他授权关系,却没有制止益朗公司的侵权行为,还在楼层指示牌等处使用涉案标识,刊登涉案文章,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益朗公司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权竞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不应重复计算。

 

本案中,芬迪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也无法证明益朗公司的获利,所以,综合涉案标识的知名度,益朗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芬迪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等,法院酌情确定益朗公司赔偿芬迪公司35万元,首创奥特莱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益朗公司不服,认为二审判决将使平行进口行业无法生存,于是提出了再审,要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芬迪公司所有诉讼请求。20186月,上海高院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再审过程中,芬迪公司进一步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商标是服务商标。而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原二审判决后,益朗公司已将涉案店铺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