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华清池,人们就会联想到彰显着秦风唐韵的一砖一瓦。然而,这本该千古不竭、饮誉中外的“天下第一温泉”竟陷入一场系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涉华清池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华清盛汤酒店等三被上诉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侵权人赔偿100万元,有力保护了华清池这一著名历史文化遗产名片,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目前,案件正在执行阶段,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已依法变更。此案的审理,营造了诚实守信、遵规守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成立于1994年的华清宫公司,一直负责着华清池等文物遗址的管理和经营。从2003年开始,华清宫公司先后在41类(娱乐;演出;提供娱乐场所)、43类(蒸气浴;按摩;保健)、44类(饭店;餐馆;茶馆;酒吧)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注册商标,其中第413717540号“华清池”商标于2018年被行政部门评定为“驰名商标”。

 

华清宫公司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也以其温泉服务获得过“中外酒店十二届白金奖”“十佳温泉”等多项荣誉,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投资人姜某出资成立了“华清盛汤”酒店,地处西安市中心繁华商圈,经营酒店、洗浴等业务,并在经营场所门头、大厅、电梯间内、公示牌等处,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一时间,骊山脚下、长安城内,出了两个“华清”,御汤、盛汤真假难辨。

 

2019年,原告华清宫公司将华清盛汤酒店等三被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明知华清池等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却在其企业名称及经营场所中使用与其商标近似的“华清盛汤”等侵权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20206月,西安中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被控侵权标识与华清宫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以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华清宫公司10万元。华清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对“华清池”“华清御汤”等八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202012月,陕西高院二审判决,华清会公司、华清盛汤酒店、姜某等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和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等侵权标识,变更企业登记名称,不得含有“华清”字样,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