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指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根据《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其目的是清除闲置商标,避免浪费公共资源。



所以如果申请的商标正处于驳回状态,想复审但对商标法的了解没有十足把握,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代理公司会周全考虑,全方位权衡,驳回复审与撤三申请完美搭配,大大提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假设是注册的防御商标即将要被撤三,应该如何应对呢?可以从两个方向应对:提供该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防御目的并不属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之一。

防御商标的日常使用管理:

1、广告使用。广告宣传的形式有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灯箱、路牌、大型户外设施等传统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宣传推广。

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及时保留好包含完整商标、能够与具体商品联系的广告宣传资料,如网页链接、视频、杂志、照片、签订的协议、开具的发票等。这种广告使用成本低、造价低、手续简单,是使用防御商标最简单的办法。

2、许可给他人使用。防御商标可以许可给他人使用,为保证其法律效果,应做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留存“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要求被许可方提供使用证据,并保留。

3、图形商标登记版权使用。若防御商标为图形,可以进行版权登记,图形登记版权后,即使一直未投入使用,也不用担心“撤三”的问题,并且他人在后的相同商标申请会侵犯在先版权。

如果防御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时,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使用证据,可以采用循环注册该商标,同时积极进行答辩,从而不给他人可趁之机。商标法对“撤三”的规定,是为了让商标资源更大程度上被利用,以免闲置商标浪费商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