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的商标被侵权后,往往可能面临被侵权商标被广泛使用去情形,此时,如果要维权,大概率会选择同时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同时起诉,但这种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要厘清各自被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要明确商标和企业字号被保护的相应法律依据。在不正当竞争中使用的客体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由此可知,法院在认定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主要的辨别对象就是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上。

 



因此,除却包装、装潢这些长期使用形成特定的可识别内容外,企业名称、姓名就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保护最直观的内容。和企业的“名字”相关的,除了被《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外,就是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字号。

 

其次,需要明确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区别。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一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重复,但是字号则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非常重要的因素,由此看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有其独特性而发挥对企业主体的指代作用。

 

根据《商标法》(2019)第八条的规定看出,注册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可注册的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因此,虽然商标和企业字号都因独特性而可起到区别的作用,但因一个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却可以生产很多商品,所以一个企业只可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特字号却可同时持有多件商标。企业字号用于整个经营活动,能使公众产生对特定企业主体的联想,但和商品不能产生具体的联系;商标则分别对应的不同商品或服务。

 

此时,区分商标和企业字号被混合使用的情况对于选择何种法律进行维权就比较清晰。这种情况包含两种具体的使用,一种是恶意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用语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引起混淆;另外一种是使用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用语作为该商品的商标,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对于前者,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果存在将他人具有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概率高;对于后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刻意的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易被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