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525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2021)京行终12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元气森林公司于201810月申请的34058025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32-啤酒饮料。引证商标申请人包括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统一、蒙牛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未等待引证商标驳回程序结果即作出被诉决定未违反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元气森林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