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饰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宇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售卖带有赛饰公司授权获得的商标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及抖音直播平台所属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系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

 



原告赛饰公司诉称,其通过阿加莎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获得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弘宇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侵害了赛饰公司商标权;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运营商,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弘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弘宇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系取得案外人合法授权,同时因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销售涉案商品是否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来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弘宇公司另称,抖音直播平台未能确保用户有效阅读和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且未提示用户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微播公司辩称,赛饰公司可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微播公司亦已将涉案抖音直播用户的信息披露给了赛饰公司;抖音直播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此外,微播公司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抖音直播用户信息和涉案商品,现涉案商品已下架。抖音直播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之规定,构成侵权。

 

综合本案中抖音直播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账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

 

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直播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认定抖音直播平台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直播平台运营者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院据此认定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