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2016年前后,从他处购买百家宴”“财富剑瓶装酒后,未经五粮液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HN某某广告处定制五粮液接待用酒”“五粮液贵宾专供等商标和标有五粮液标志的外包装、封口胶带、酒瓶包装袋、手提袋等包装材料,把低端的百家宴”“财富剑瓶装酒标签改换成五粮液牌标签,并使用上述外包装材料予以包装。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当地物流向多人销售假冒五粮液牌系列酒共计400余件,销售金额89000余元。案发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假冒五粮液接待用酒”536瓶、五粮液内部专供酒”302瓶、五粮液贵宾专供”66瓶,五粮液外包装箱910个,五粮液接待用酒商标10102个,五粮液内部专供酒商标6164个,五粮液内部专供酒商标5925



 

此外,民警还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五粮液牌系列酒伪造的检验报告及授权证书等物品若干。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材料予以没收销毁。

 

本案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现已生效。

 

本案通过严厉惩处制造假冒五粮液系列酒的犯罪行为,并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近100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30000余件包装等材料予以没收销毁,从源头上打击了该类犯罪行为,有效地遏制了市场上违法贴牌行为,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