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时长达10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近日,重庆鸽牌公司与鸽皇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鸽牌获终审胜诉。

 

最终判决鸽皇集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999万元、在《重庆商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幸福时光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即鸽皇集团、幸福时光经营部合计赔偿1000万元。

 

鸽牌与鸽皇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2010年,鸽牌公司发现鸽皇公司或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随即针对鸽皇商标作出反应。2011年,鸽牌对鸽皇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4月作出裁定,认定鸽皇侵犯了鸽牌商标权及企业字号权,鸽皇商标被予以撤销。



 

对此裁定,鸽皇不服,通过不停上诉,走完了商标争议中的所有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流程,不过,自201312月至201712月,4年间累计4次裁定或判决,鸽皇均以失败告终。

 

随后,鸽皇继续上诉,2018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鸽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宣告鸽皇商标无效。同年9月,鸽牌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鸽皇,追究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并于202012月得到一审判决。

 

最近的二审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鸽牌侵权案再次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宣告鸽牌胜诉。

 

本案是一起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辅助民事侵权的案件。鸽皇集团在无效宣告案件和侵权案件中,均提供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和使用证据,以通过市场格局进行抗辩。

 

鸽牌公司通过强化鸽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鸽皇集团注册和使用鸽皇商标和字号的恶意,明确市场格局抗辩的前提是该市场格局是善意、诚信经营形成的,在被诉标识存在恶意申请、攀附性使用的情况下,即便有一定的市场规模,也不应保护。

 

如承认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此外,本案还涉及商标的许可使用是否可以排除侵权、商标被无效宣告后之前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等问题,也颇为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