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注册商标申请,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其申请日期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

       通常国内的申请优先权,都是按申请日期计算的。申请日期在先的享受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其他优先权申请的,有2种情况,一种是国外企业来中国申请,另一种是中国企业参加政府组织展会,通常要办理优先权声明,但不常用。
那么如何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呢?

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主要流程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供的申请书件
       1、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应在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上加盖其印章。
规费的缴纳
       每件优先权申请应缴纳规费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优先权证明书》的领取
       申请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优先权证明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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