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知识摆在明面上的其实已经被说了又说,换一种形式再说,但其实几乎都是换汤不换药的一个概念,但是有些商标知识却是比较少提及的但是在商标的认知过程中还是应该进行留意的。在没有充分了解商标法有关规范的前提下,仅以注册商标相关权属材料就轻易认定权属清晰,进而认定侵权可不是一种正确的做法。

 

比如商标反向混淆或在先使用,就要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对于商标使用的辩解。商标反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的商标被在后使用者广泛使用之后,商标与在后使用者的联系更为密切,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源自在后使用人。



 

所以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充分考察涉案人员的主观是否善意,充分考察非注册商标的投入及影响,并需要核查造成反向混淆或在先使用的“原因”,以此来综合判断涉案人员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

 

此外,平行进口是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由于市场营销策略(如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的需要,商标权人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国外被许可使用商标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都比较低,这些产品平行进口后,通常都会对商标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故为了保护正常的国内市场秩序,许多国家都采用不同的方法阻止商品的平行进口。

 

也就是说,进口人进口的是有合法来源的正品,并不是知识产权,但其销售行为的确可能对进口国的权利人造成损害,基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这种损害并不需要刑法去评价,所以在调取证据时,需要关注涉案物品来源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可能不能轻易做出真伪鉴定的情形,更需要注重对于货物来源的取证。

 

商标共存即商标申请人可以和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进行洽谈,请求对方出具“共存同意书”,也就是在驳回复审的时候,提交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共存同意书”,证明在先权利人认可双方商标的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以此取得审查员的认可,从而争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

 

这些比较冷门但是了解之后会有不同人的认知是否在企业的印象中出现过呢?其实理论知识有些还是艰涩难懂的,而时间是将这些理论知识付诸的最好行动,毕竟纸上谈来终觉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