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很多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有商标灵感后,马上将自己的某个想法申请成注册商标。但还是有些企业,故意先把某些灵感想法申请注册商标版权登记。完成登记注册后不使用而是在市场上某个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了与自己商标相同的名称或标识后,再通过维权方式获得侵权费用。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实际是经营者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一种商业标识。而电影名称是对电影内容的一种概括性描述,这种描述本身并不具有区分电影制作来源的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陕西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与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北京华影天映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也有过类似评价。

 

关于诉求电影名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实践中也是很难构成。电影名称一般较为简短,而著作权所保护的要具有独创性。注意著作权所保护的独创性指的是形式上的独创性。如果只是在语言使用场景上做了一下替换,显出了不同的表达效果,法律仍然保护的是表达形式上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而非表达效果。

 

基于以上原因,电影名称在实践中被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的情况不再少数,但是那些所谓的权利人能够胜诉的情况并不多。这一点司法实践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