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近日公布了《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根据这份司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等领域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据最高民三庭庭长宋晓明介绍,该司释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显著特征判断、驰名商标、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等实体内容,以及违反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内容,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次发布的司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经济、文化、教、民族等领域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司释明确指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的,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

 

《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还在第十中明确,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这条《最高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