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有一个“申请在先”的原则。这条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则受理较早提出的那位。而后申请的则给予驳回。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原则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判定标准。

 

除了“在先原则”外,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以此来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在商标法中就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要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对于要不要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一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商标注册人才能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从广义上讲,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是一种奖励,使其商品或服务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商标也鼓励创作和积极的态度。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的产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