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一篇关于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几者之间的区别。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创作,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鼓励创新或创造并无关系,作为商标的标志完全可以是一种早已为公众所周知的文字或图案。

 

在我们的认知里,商标法首先是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保护消费者免受商标欺诈;其次是保护经营者因投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获得的良好商业信誉,防止经营者付出的努力因他人的假冒和仿冒行为而无法获得经济回报,以此维持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



 

相关的理解总结是,商标权被认为是与著作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并不是因为商标与作品和发明创造一样,是智力活动的成果,而是因为商标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无形财产权。从这个角度讲,“无形财产权”是比“知识产权”更加适合的术语。

 

“商标抢注”现象时有发生,即一些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在经营中使用,以使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自己,从而建立起商业信誉,而是为了抢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之前注册商标,再以高价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者或意图使用者。

 

为此,2013年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