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是很常见的,而另一种商标争议也是很常见的商标纠纷。但是这两种纠纷其实字面看起来似乎没有相差很大,因此对于它们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所以要弄清楚两种方式的区别,首先来看看差异。

 

据悉,商标异议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时候,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而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成功的某两个商标,因为相同或近似产生了商标权利的争端。也就是说,商标争议是发生在商标使用时,商标异议发生在申请注册时。



 

商标异议特点在于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也可以减少商标工作的失误,还可以给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机会,避免日后产生商标纠纷。

 

商标争议特点则在于其申请人必须要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而且提出争议的时间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内,驰名商标除外。争议的两个商标被核准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要涉及到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

 

此外,商标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而商标争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在先注册人。综上,区别其实是能够分辨的,所以对于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应该仔细分辨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