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本质上是一个符号,包括商标标识、商标来源和商誉及商标所附的商品或服务三个要素。而商标标识本身即为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及要素的组合。

 

《商标法》主要保护的是蕴含在商标标识之上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商誉。某一标识在成功注册商标后,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禁止他人将商标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但不能禁止他人对商标标识的正当或合理使用。



 

商标标识的正当或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为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功能等,或者指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可以对他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使用。

 

使用人虽然使用了他人的商标标识,但仅是对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来源等进行客观描述或说明,并不是用来标识该商标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因此,本质上不是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当然,被告抗辩其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属于正当或合理使用,对此应当进行举证。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描述性使用一般应当满足四大要件:基础要件。客观要件,被诉标识没有突出使用。主观要件,善意使用被诉标识。结果要件,被诉标识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如果使用被诉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则不能认定对他人商标标识的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