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企业必须先注册一家公司,然后才能使用营业执照去注册商标。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两个不同的权力名称,一个是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即企业字号,另一个是商标名称。理想情况是,把公司名称同时注册为商标,确保企业对名称的专用权。

 

但在现实中,常常出现公司名和商标名不一致的情况。不少企业看到,自己的公司名称已经被别人在先注册了商标,无法申请商标。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存在侵权风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那么,是否意味着使用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名作为企业字号,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呢?不会。注意规定中的限定条件“突出使用”。字号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

 

突出使用的字号所具有的商标意义,构成了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一般来说,在后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合法合理来源,企业系善意登记,在使用中未突出使用字号并且未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可以构成合法使用。

 

不过针对一些知名度特别高的商标,还是建议不要使用相同名称作为公司字号。因为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字号,对方仍有可能以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