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数据显示,近日,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10月申请的“火山小视频”商标,申请号:41726712。这件商标在初步审查时,就被引证在先商标驳回部分服务,字跳公司选择了驳回复审,最终国知局驳回了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通过对比发现,引证商标一由纯文字“火山传媒”构成,引证商标二由纯文字“小火山”构成。字跳公司申请的“火山小视频”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火山”,而该部分也成为法院判定是否构成近似的主要因素。

 

根据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标志中“小视频”和引证商标一标志中“传媒”显著性较弱,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

 

故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字跳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据此,法院驳回了字跳公司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