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宝洁公司旗下一个成立60多年的护肤品牌,相信许多人对玉兰油OLAY并不陌生。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Olay”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原来,2010813日,奥拉亚钟表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拉亚公司)在第18类钱包、书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注册号为8571906 的“Olay”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420日。201769日,宝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针对该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8)第213083号《关于第8571906号“Ol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

 

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宝洁公司的第1540335号、第1556339号、第5010209号的“OLAY”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30条之规定,引证商标二在第3类化妆品、护肤品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诉争商标虽经设计,但其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相同,且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

 

双方指定使用商品密切关联,诉争商标在钱包、书包、背包等商品上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进而损害宝洁公司的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所指情形。基于前述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