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认定,还应明确的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等同于全类保护,其保护范围大小受驰名商标显著性及知名程度、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当商品或者服务在行业类别、技术上的差距大到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时,则不再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诉争商标:第20945875号“QIPILANGWY”商标,指定/核定使用在第11类“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暖气片,卫生设备用水管,水管龙头,供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抽水马桶,电暖器,浴霸,水净化装置”商品/服务项目上。



 

引证商标三:第933429号“七匹狼 SEPTWOLVES及图”商标,指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手套”商品/服务项目上。

 

福建广华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水暖器材、卫浴洁具加工、销售的企业,该企业于2016811日申请注册第20945875号“QIPILANGWY”商标。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行政程序,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1114日作出了商评字[2019]2733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加热器”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以《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代理人从对方提供的驰名证据为突破口,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分析质证,同时,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商品类别无关联性等方面进行阐述。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