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罗永浩相信很多人都会有所耳闻,其现为交个朋友直播间首席好物推荐官,也是一名企业家与演说家。而与此相关引出的商标注册却并不是特别顺利,因为在罗永浩公司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laoluo”商标的时候被驳回。

 

天眼查显示,交个朋友成立于20196月,法定代表人黄贺,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开发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2日公布的行政判决书显示,2020526日,交个朋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laoluo商标,其申请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第14类,类似群1401-1404),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盒等。



 

20213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容易与“LAOLUN”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认。“LAOLUN”商标由唐某某申请注册,注册号为11287937,申请日期为201281日,专用权期限至20231227日,使用商品同样为第14类,类似群1401-1404

 

对此,交个朋友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于202157日受理,并于20211025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司诉称申请的商标系原创品牌,已与公司首席推荐官、社会名人罗永浩(别名老罗)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驳回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laoluo商标与“LAOLUN”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为此,法院认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述公司的请求。

 

细究其中的原因,laoluo”与老罗不同,汉语拼音与汉字无论在拼写还是在外观整体方面都不同,老罗与罗永浩建立对应关系不等于“laoluo”与罗永浩建立对应关系,不能想当然地将两者混同。尽管老罗与罗永浩建立了对应关系,但老罗与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同一主体。

 

  罗永浩是自然人,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法人,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混同,即使laoluo”与罗永浩建立了对应关系,也不等于“laoluo”与 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两者不能混淆。而老罗与罗永浩建立了对应关系虽然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但不属于法律上的认可,这种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上的确认,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意义,不能将民间的认同等同于法律上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