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是这样理解的: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定被驳回,那么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3.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的:1.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特定消费对象的。2.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的。3.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的。4.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5.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的。

 

6.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7.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时间、年份等特点的。8.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9.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10. 仅直接表示服务经营场所、商品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11.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