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体的L”字母与上方的“V”字母相互交错,纵使是鲜少接触奢侈品品牌的人,也很难认不出这个极具鲜明特色的品牌标志——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

 

1853年,14岁的法国少年背井离乡,徒步向着450公里外的巴黎进发,凭借着从父亲的作坊里学到的手艺,伴随着蒸汽时代的轰鸣,开创了久负盛名的国际品牌,他就是路易威登。

 

LV”的标志也是路易威登名字的缩写,姓名作为商标使用独具显著性,也是商标注册使用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国内外各大品牌亦是如此。和所有将商标以自己姓名命名的人一样,品牌创始人势必像爱护自己的生命、爱护自己的声誉一样来爱护自己的品牌,更代表其想要将品牌发扬光大的决心。



 

然而,就是这件用心发展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最近却败给了一件近似商标。与LV”标志近似的商标由“L”及“N”及单词“LOVES VITTORIO”构成,除了“N”字母左边的起笔之外,其余部分均与“LV”商标十分近似,乍一看很容易让人想起“LV”的标志。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路易威登败诉的呢?

 

由字母L”及“N”等构成的商标,由一位名为Aina Yang的申请人向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注册申请,该商标的注册的国际分类为服装,包括皮带扣、拉链和衣服上的拉链及纽扣等。去年11月,路易威登向欧盟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对该近似商标的反对申请,称其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本月14日,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路易威登的反对申请,称Aina Yang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在产品中的应用范围与路易威登提供的产品相同,但两个商标的近似度较低,但对于公众而言“没有混淆的可能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与LV”的近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都使用了斜体字母“L”,并将两个字母并列。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消费者只会将其理解为“字母元素的装饰性表达”,仅仅是风格上的近似,其尚存在不同的标志元素,不会使公众在商品来源上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外在市场公平与声誉影响等方面,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路易威登未能在限期内提供任何与其商标声誉有关的证据用以佐证其申请,因此没有理由通过其反对申请。

 

由于未提供足够佐证,路易威登对LN”商标的反对申请最终以失败告终。LV维权失败案也为诸多知名品牌做出警示,在商标遭遇疑似侵权行为时,一定要备足充分证据,突出自身商标的驰名程度,这样才能提高维权成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