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知名商标“绿茶”,一公司被判赔偿120万元

2016年,杭州知名餐饮品牌“绿茶餐厅”的商标持有人——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绿茶),以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在全国各地发起了三十几个诉讼。


据了解,据了解,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成立,正式创办“绿茶餐厅”。品牌以清新自然的装修风格、温馨舒适的就餐氛围,出色的菜品,得到全国众多食客的认可,而后“绿茶”迅速走上连锁发展道路。


然而,就在绿茶商标打出知名度之后,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了很多“山寨”绿茶餐厅。而本期所讲的就是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在呼和浩特开设了两家“绿茶餐厅”通过美团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并直接声称“我们来自杭州”,声称其连锁加盟餐厅遍及杭州、北京、上海等各大城市。


同时该店在装潢风格、特色菜式等方面完全照搬原告“绿茶餐厅GREENTEA”误导消费者。此事经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后,该店拒不改正,原告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绿茶公司)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此案另一被告王某某曾于2013年至2014年供职于杭州绿茶公司银泰店。2015年,回到呼和浩特的王某某以杭州绿茶公司的员工和代理人的身份自居,并与正有意开办南方菜系餐厅的被告公司法人代表签订了《餐饮顾问聘用协议书》,指导开设“绿茶”餐厅,并在其经营场所的宣传栏、菜单、餐巾纸以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我们来自杭州”、“餐饮连锁机构”等宣传语,大量复制杭州绿茶公司的历史、文化及发展状况宣传造势。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法人代表作为餐饮从业者,按照其对于原告餐厅的了解程度应意识到自身实施了侵权行为,且相较于一般消费者而言,被告对于本行业的商标标识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宣传后,更应该认识到其使用“鑫绿茶”、“麦田绿茶”等标识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但被告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责任。


因此,法院除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行为外,还要求其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绿茶”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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