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BCD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服务型机器人研发制造及机器人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拥有迄今为止最为广泛的智能服务机器人家庭应用案例。

 

其字号ABCD”并非我国固有词汇组合,登记使用多年在业内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但一直未在相应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保护性申请。后发现,沈阳某文化发展公司在第9735类相关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ABCD”商标,遂委托我方提起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申请过程中,我方除了提出诉争商标损害ABCD公司在先商号权即适用《商标法》第32条外,还对沈阳某文化发展公司名下全部商标进行了全面检索,发现:

 

  1. 沈阳某文化发展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业务,但其申请注册商标却涉及为3579101921333536374142等几乎全类别;

     

  2. 该公司名下共有121枚商标,名称包括“京都信苑、远通维景、阿斯顿马丁、特拉蒙塔纳、百时美施贵宝、UBTECHAZIMUT”等,以上名称分别为他人在先知名的酒店、汽车、机器人等品牌;

     

    3、该公司对以上商标通过商标转让平台进行公开售卖以此获利。基于以上情况同时提出适用《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认为诉争商标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此类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取得商标专用权需求时应进行申请,且应基于使用目的而申请注册。

     

    对于诉争商标申请人包含非正常申请情形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对诉争商标申请人名下商标进行全面筛查并从中抽丝剥茧,对其不正当申请情形予以列明,并以此主张《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条款,争取对诉争商标也宣告无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