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顾客以武汉人居多,节假日前来购买武汉特产的外地游客更多一些。去年‘五一’假期期间生意火爆,顾客从店里排到了马路边。”一旁张罗生意的店铺行政经理唐万琴告诉记者,“汪玉霞”创建于乾隆四年(1739年),经过不断创新,现有各类糕点上百种,是武汉十大老字号美食品牌之一。

 

然而,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么有名的老字号,竟有人状告它商标侵权。两年前,汪玉霞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汪玉霞公司”)的一家合作企业被人以商标侵权为由,告到了法院。2020729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了这起案件,并公开进行了庭审。



 

被告湖北某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鑫公司”)是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之一。原告湖北某食品公司声称,他们已注册“汪玉霞”商标,某鑫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包装上使用了“汪玉霞”商标,侵害其商标权,提请法院判其禁止使用。

 

在庭审中,原告表示,他们于2020年两次购买某鑫公司生产的桃酥、麻花、香米酥、云片糕、豆沙粽、龙须酥等商品。上述商品包装正面印有“汪玉霞”标识及“百年老字号传统汉味糕点”“始于公元1739年”等字样,包装背面注明委托商为汪玉霞公司,制造商为某鑫公司。

 

某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汪玉霞”的名义进行面粉加工,并在商品包装上使用“汪玉霞”商标,侵犯了他们对第40类“汪玉霞”商标的专有权。

 

对此,某鑫公司认为,他们是受汪玉霞公司委托,合法生产、销售“汪玉霞”糕点,未使用涉案商标,更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也曾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其产品,后因故停止合作,其于2019年大量注册“汪玉霞”商标,系通过恶意注册商标来达到不当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湖北某公司成立于20177月,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销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信息显示:201994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第39类、40类“汪玉霞”商标。

 

其中,第39类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运输,商品包装,导航,拖运,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等,其核准注册有效期为2020514日起至2030513日;第40类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包括“剥制加工,皮革加工,印刷,空气净化,水处理,雕刻,打磨,磁化,染色,木器制作,纸张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烧制陶器,面粉加工,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其核准注册有效期从2020421日起至2030420日。

 

被告某鑫公司成立于20117月,登记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批发零售等。20201月,该公司受汪玉霞公司委托生产销售“汪玉霞”“玉”字牌节令产品,包括京果、酥糖、杂糖、芝麻糕、绿豆糕、苏式月饼、广式月饼及糕点等。

 

在某鑫公司开办的“汉味糕点汪玉霞”微信公众号中有大量关于汪玉霞糕点及企业事迹的宣传报道,其中“关于汪玉霞”的介绍称,汪玉霞公司前身为汪玉霞食品杂货店,创办于清乾隆四年(1739年),以制作酥糖、糕点著称,系“湖北老字号”企业,其产品多次荣获国家轻工产品奖项。

 

而汪玉霞公司成立于1990年,拥有第30类商品类别上的“汪玉霞”商标,包括麦乳精、茶饮料、月饼、糕点、面包、年糕、元宵、糖果、膨化土豆片、冰激凌粉,注册有效期从2005121日起至2015120日,后经续展至2025120日。

 

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的“汪玉霞”标识虽与原告涉案注册的商标在文字上相同,但从商品类别上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为糕点,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运输、包装或者加工服务,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