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中出现许多风险性,在这当中“撤三”是十分隐秘的风险。“撤三”通常是指注册商标因持续3年不使用而被注销的具体情况,任何单位以及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注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节省注册商标资源,避免注册商标的闲置不使用,可是相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特别注意注册商标是否能够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旦注册商标出现持续3年不使用的具体情况,有很大可能被竞争对手递交撤三申请而注销该注册商标。


某上市公司在高价购买一件注册商标后,申请办理了转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商标刚开始投入应用,却因持续3年不使用被注销了。该企业提出异议进行了资格复审申请,最后注册商标依然被注销了。该企业也随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出,“所买品牌商标在转让完成过后一直在合法化使用,况且注册商标被申请注销这段时间并没有进行转让,因原注册人有过持续3年怠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栽定撤销该品牌商标,与国内商标法中‘3年不使用’规章制度的法律目的互相矛盾,不利于维护注册商标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品牌商标因持续3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注销的,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注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明资料以及详细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指出,国内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正当事由,举个例子来说,因相关部门政策性限制不再使用或因企业破产清算不再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具体情况。因而,该企业在人民法院中表明原因并不可以变成商标法中的“正当理由”。因而,“撤三”中注册商标的明确使用并不取决于使用的主体,主要是特别关注是否能够有明确使用的证据。


具体商标转让中,转让甲乙双方较少在商标使用具体情况上进行交流与沟通,受让人也较少注意到注册商标是否能够明确使用过。因而,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注册商标受让人一旦不主动查明上述情况,注册商标受让者就只能自行承担以此导致的非常不利风险性。针对这一点需要引起受让人的人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