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啰”共享单车商标侵权及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件得到了最终结果。滨江法院判决骐麟公司立刻终止对涉案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清除共享电单车上面的侵权图案标识及其更改车身颜色,酌情判定骐麟公司赔偿经济财产损失总共20万元,并且在官网首页明显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发表不得少于7天的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指出从整体和部分对比分析来说,被告人采用的注册商标在整体车身中比较突显,占主要一部分,且该注册商标的外形、设计风格和具体采用颜色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其构成要素非常接近,易使有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错认。被告人在其投放的共享电单车上印刷的注册商标在外形、设计风格和具体采用颜色方面均与原告已注册图形商标的明显特征保持一致。


将此案被诉共享电单车上采用的注册商标与原告涉案注册图形商标进行对比分析,虽然被诉电单车采用的图案为字母“X”和“L”的组合,而非字母“H”,但是该字母也是由三个线条组合而成的镂空字母,并且也具有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倾斜度。不仅如此,被告人的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字母“L”近似于“H”右侧斜杠的一部分,是故意将字母“X”与“L”以近似于字母“H”的方式组合设计。


这致使被告人未注册图形商标在整体上与原告方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再者,被告人注册商标的具体采用颜色为白色,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具体采用颜色相同。被告人在共享电单车及其小程序上突显采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明显特征保持一致的注册商标,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与原告方注册商标近似的注册商标,非常容易造成有关公众搞混错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