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号法第十条指出,以下标记不得作为牌号应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度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雷同或许近似的,和同中间国度机关所在地特定所在的称号或许标记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雷同的;

(二)同本国的国度称号、国旗、国徽、军旗雷同或许近似的,但该国当局批准的除外;

(三)同当局间国际构造的称号、旗号、徽记雷同或许近似的,但经该构造批准或许不容易误导"的除外;

(四)与注解实行节制、予以包管的民间标记、查验印记雷同或许近似的,但经受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记雷同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轻视性的;

(七)夸张鼓吹并带有诱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余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通晓的本国地名,不得作为牌号。然则,地名具备其余寄义或许作为个人牌号、证实牌号组成部分的除外;曾经注册的应用地名的牌号继承有用。

哪些商标不能作为商标被注册应用呢?

再次,第十一条划定  以下标记不得作为牌号注册:

  (一)唯一本商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间接表现商品的品质、重要质料、功效、用处、分量、数目及其余特色的;

  (三)短缺明显特性的。

  前款所列标记颠末应用获得明显特性,并便于识其余,能够作为牌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