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表现形式上看,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在视觉认知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立体商标具有三维空间的特性,而平面商标则是以二维平面的形式呈现。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使用扁平化商标形状的商品与拥有平面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从而产生混淆。


然而,商品的形状可能会吸引消费者并具备其他功能,除了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之外。因此,消费者往往不会认为商品的形状与扁平商标的形状相同,或者有些人可能不会立即联想到扁平商标的存在。

其次,从商标法的保护角度来看,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受到保护的条件是不同的。虽然平面商标符合申请平面商标注册的要求,但该商标并不一定能够以商品形状的形式注册为立体商标,还需要经过非功能性的审查。

权利人享有平面商标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他们也享有使用扁平商标商品形状的专用权。权利人必须单独申请立体商标注册,才能够享有对立体商标的专用权。

如果平面商标和商品形状商标属于同一商标,那么权利人可以直接享有以平面商标为基础的立体商标使用权,但这并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因此,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并非同一商标。

综上所述,将平面商标用作商品形态的使用虽然构成了商标的使用,但不属于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假冒注册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