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律实务中,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都关系到商标权利的确立和保护,但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操作流程。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商标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之间的区别。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在商标局对某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后,任何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律行为。商标异议通常是基于以下原因:

商标与异议人已使用或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
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基于特定原因,如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保护等,由在先权利人提起的法律争议。商标争议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则没有时间限制。

异议与争议的主要区别
实质内容不同:
商标异议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而商标争议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的争议。

提出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必须在商标公告期间提出,而商标争议则是在商标注册后提出。

申请主体不同:
商标异议可以由任何人提出,而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

原因不同:
商标异议的原因通常是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违反,而商标争议的原因则涉及到商标权的实质性争议,如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问题。

费用不同:
提出商标异议不需要缴纳费用,但提出商标争议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评审费。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在实质、提出时间、内容、申请主体、原因和费用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商标的合法注册和使用。